民政部副部长: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的四大新内容 |
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与《基金会管理办法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一、界定了基金会的概念,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。
二、《条例》首次将基金会分为“公募基金会”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“非公募基金会”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。
三、《条例》规定“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,应当遵循公开、透明的原则。”并从基金会自律、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。
四、明确了税收优惠原则,加大了税收支持和监管力度。>>>详细内容
|
|
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 |
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今后将不能兼任基金会的主要领导职务;同样,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这是国务院公布的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中规定的。
与1988年开始施行的《基金会管理办法》相比,《条例》规定的基金会组织机构更加规范。
针对基金会的组织机构,《条例》规定,基金会设理事会,理事为5人至25人,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,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。理事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,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,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/3;其他基金会,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。另外,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/3。
>>>详细内容
|
|